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妊娠或哺乳期間相關規範
重申各單位應遵循勞動法令有關妊娠或哺乳期間相關規範,
一、 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4月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104337 93501號函辦理,及另依「勞動基準法」第35、49、 52條、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第18、19條、「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」第11、12條等規定辦理。
二、為保障女性員工之勞動權益,
1.
2.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, 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,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。前項哺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(52條)。
三、另依衛生福利部(前行政院衛生署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