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產事故救濟條例
生育為國家責任,少子化為國安問題,為鼓勵國人生產並由國家承擔生產風險,衛生福利部自101年起辦理「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試辦計劃」。試辦期間,許多家庭在遭遇生產不幸時,能夠快速獲得國家救濟,同時也下降不必要之醫療緊張與醫療糾紛社會成本。因試辦計劃成功,立法院於104年12月11日三讀通過「生產事故救濟條例」,12月30日總統府公告,依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,公布後半年施行,故於105年6月30日正式上路。
本條例宗旨為國家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,建立救濟機制,確保產婦、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,減少醫療糾紛,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,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,特制定本條例。所以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外籍配偶在中華民國境內生產,發生不良事故時,導致產婦、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,均可提出申請救濟。同時也希望透過不責難精神,建立及早關懷、事件通報、原因分析及醫療改善制度,提升國家孕產婦照護,建立一個「安心生產」的優質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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