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」問答集
關鍵字:
產前照護
衛教
補助
如針對本方案有疑義者,請洽本署業務聯繫窗口電話(04) 22172200 轉 2431、2435。
問題 1、為何會推動「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」?
說明: 自民國 84 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以來,國內經參考實證及國外 經驗,結合健保特約院所實施孕婦預防保健服務並提供 10 次產前 檢查及 1 次超音波檢查迄今。在現行國內實施的產檢次數與其他 先進歐、美、日等國家並無不同,102 年孕婦接受 10 次平均產檢 的利用率達 94.3%,至少產檢 1 次利用率為 98.5%,至少 4 次產檢 利用率 97.5%。 另,依實證研究及美國 Preventive Services Task Force (USPSTF)建議在初級保健機構對成年人、孕婦及孕期,提供相關 議題諮詢,如:母乳哺育諮詢、酒精濫用諮詢、菸害諮詢…等或 介入措施,可有助於健康行為。為提供連續性的全人照護服務, 提升孕期照護品質,國民健康署(以下簡稱本署)乃依科學實證與國 際作法,積極爭取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預算,針對孕期重要健康 議題,優先規劃補助 2 次產前衛教評估與指導。
問題 2、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之服務內容為 何?可在何時接受此服務?衛教指導的重點有哪些?
1. 本方案的實施時程及衛教重點:
(1)妊娠第一孕期:經醫師診斷、確認懷孕後至妊娠未滿 17 週前,提供維持母胎安全、孕期營養、兩性平權等衛教指 導。
(2)妊娠第三孕期:妊娠第 29 週以上,提供維持母胎安全、 孕期營養、孕期心理適應、生產準備計畫、母乳哺育等衛 教指導。
2. 在第 1 孕期及第 3 孕期的孕婦產前檢查時,將由執行產檢 院所之醫師或助產所之助產人員針對孕期重要健康議題, 提供 2 次產前衛教評估與指導。
問題 3、參與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的醫療院所 /助產所及提供服務之醫師/助產人員要具備哪些資格,要 參加哪些訓練課程,才能提供服務?要如何執行此衛教指 導服務?
1.要參加本方案的醫事機構應為健保特約之孕婦產檢機構,應 有登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;如其為助 產所,應有登記執業之助產人員。
2.提供服務之醫師/助產所之助產人員:應檢具經本署認可之 機構或經台灣婦產科醫學會、台灣周產期醫學會、台灣母胎 醫學會、台灣家庭醫學會或台灣助產學會,辦理之「孕婦產 前健康照護指導」訓練課程,測試合格並取得證明。
3.需參加的孕婦產前健康照護指導訓練課程,至少為 3 學分 (每學分至少 50 分鐘),課程主題包括:「維持母胎安全 指導」、「兩性平權」、「孕期心理適應指導」、「生產準 備計畫」、「母乳哺育指導」等衛教議題。(請參閱孕婦健 康手冊)。 4.衛教指導服務提供: (1)由具上述資格之醫師/助產所之助產人員採一對一方式,提 供懷孕婦女衛教評估及個別指導,針對具有危害健康行為 之因子(如:吸菸、二手菸、喝酒、嚼檳榔及使用毒品等), 或孕婦自我評估為「不清楚」之結果者,給予加強衛教, 並填寫「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」, 留存於病歷中備查,並傳輸於本署指定之系統或登錄於本 署指定之網頁等作業(俟建置完成後,將另行公告)。 (2)如經醫師/助產人員評估具本案之紀錄表內所載危害健康 行為之因子者(如:吸菸、二手菸、喝酒、嚼檳榔及使用 毒品等),請向個案說明並徵得同意後,將由衛政及社福 單位提供母嬰社區關懷與追蹤訪視及必要的資源轉介。
問題4、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的補助標準為 何?
1. 妊娠第一孕期(確認懷孕後至妊娠未滿 17 週前)衛教指導 服務申報代碼 98;得依孕婦健康需求,搭配第 1 次至第 2 次任一次孕婦產前檢查(醫療院所就醫序號 IC41~42 或助 產所 IC51~52),擇一申報。
2. 妊娠第三孕期(妊娠第 29 週以上)衛教指導服務申報代碼 99;得依孕婦健康需求,搭配第 5 次至第 10 次任一次孕婦 產前檢查(醫療院所就醫序號 IC45~50 或助產所 IC55~60), 擇一申報。如因特殊情況無法於產檢時接受衛教者,可單 獨申報。
3. 每次補助金額 100 元。請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申報費用
參考網址:國民健康署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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