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
壹、背景說明
新住民來台後,除有受雇者得從受雇日參加全民健保外,其餘應自持有居留證明文件滿 6個月起,始可參加全民健保。有鑑於產前檢查是為了保護孕婦、胎兒健康及預防孕期與臨產時可 能發生的問題,以俾及時發現及時提供妥善之防範或治療,故產前檢查是孕期保健的重要措施之一,有益於孕期、分娩及產後期間之母子安全。為持續保護新住民婦女在未納全民健保前之生育健康,使渠等於懷孕期間,均能受到規律的產前檢查措施,保護其母子健康,乃持續推動此補助計畫。
貳、期程:自107年 8月 1 日起實施。
參、補助對象、項目及基準:
一、對象及項目:新住民懷孕婦女設籍前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費用。
二、補助基準:
(一)依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所訂之孕婦產前檢查之補助標準辦理。
(二)依本署公告「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」所訂之補助標準辦理。
(三)依本署公告「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服務方案」所訂之補助標準辦理。
肆、產前檢查補助款申領流程:
一、 新住民懷孕婦女(以下簡稱個案)應備齊下列文件,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。
1.戶口名簿正本
2.居留證或旅行證正本
二、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
1.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2.於確認無誤後留存影印,並至本署建置之「婦幼健康管理資料庫」登錄個案基本資料,並由該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(含衛生所存根聯)一式11份(如附件一)。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紀錄聯(含衛生所存根聯)一式2份與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1份(如附件二)、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記錄表2份(如附件三),共計16份。待蓋衛生所人員職章後核發給個案14份,作為就醫憑證使用,並將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,留存衛生所備查。
三、由個案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、乙型鏈球菌篩檢補助紀錄聯1份(含乙型鏈球菌檢查紀錄表1份)及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記錄表2份,配合產檢使用,連同孕婦健康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;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,除因特殊原因,遺失不再補發。